無錫“信托架橋、民政兜底”監護機制探索解決特殊需要信托監護人缺位難題

發布日期:2024年10月29日      

10月29日,在無錫市民政局見證下,無錫市屬國企國聯信托與某自閉癥患者家庭成員簽署了“恒心24001號”特殊需要信托合同,標志著無錫首單特殊需要信托落地,也標志著“信托架橋、政府兜底”的特殊需要信托運作模式誕生。

特需監護的痛點

特殊需要信托是針對心智障礙人士、無嗣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等特殊群體,由其本人、家庭成員或親屬交付委托資金設立信托,用于其整個生存期間的生活照料、教育培訓、就業支持、醫療康復、養老善后等方面支出,以在其家庭成員不在世,最大限度地保持維護其生活質量和生命尊嚴。

據中國殘聯數據,我國有 8500 多萬殘疾人,其中心智障礙者約有1200萬至2000萬人,影響和困擾著近3000萬父母和8000萬至親,還有 4000 萬失能及 1000 余萬失智老年人。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在去年出臺的信托行業三分類意見中,將“特殊需要信托”列為財富管理服務信托種類之一。近來,各地也陸續出現法院指定社會組織監護、信托公司設立特殊需要信托等做法,但仍未完全解決特殊需要人士和家庭的顧慮:信托管錢,誰來管事(即誰來做監護人)? 怎么保證托養、養老機構的服務質量,保證監護人選擇的服務機構是最適合的?信托的錢花光了,人還活著怎么辦?

首創“信托架橋、民政兜底”機制

針對特殊需要家庭的需求和顧慮,在前期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無錫市民政局會同市殘聯、市慈善總會、國聯信托及德恒律師事務所等部門機構,制定了體系化的措施:

第一,由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市反家庭暴力庇護所)作為“兜底監護人”。設立特殊需要信托時,委托人可根據自身情況指定其親屬擔任監護人,當沒有親屬可擔任監護人,或信托存續期間指定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市民政局指定救助管理站擔任監護人。無錫市救助管理站是市民政局直屬事業單位,其相較各地成立的從事監護服務的民非組織,在監護可持續性、公信力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此外,救助管理站還可以應委托人要求擔任監護監督人。目前,無錫市救助管理站正在聯合江南大學法學院起草《監護手冊》,以優化細化監護中的具體工作和服務。

第二,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摸排遴選各類優質醫療、養老、康復機構和第三方服務機構,建立監護服務白名單機制。后期通過培育孵化專業監護社會組織,不斷更新充實監護服務白名單庫。除因受益人不在錫、委托人另有要求外,特殊需要信托原則上只從白名單中選擇服務機構。

第三,針對特殊需要信托可能出現的資金余缺,國聯信托將與市慈善總會等相關組織共同發起“特殊需要互助公益慈善信托”。該公益慈善信托資金用于資助各特需信托中余額不足的受益人,同時也接受社會各界、各特需信托結束后剩余財產的捐贈。此外,對特殊需要財產用盡、受益人再無其他財產的,民政部門將受益人納入社會救助范疇,以此形成“自助先行、互助共濟、救助兜底”的全方位解決方案。

國聯信托特需信托解決特需人群余生托付

國聯信托“恒心”系列特殊需要信托正是在以上體系框架下,針對特殊需要人士及家庭,以信托“財產獨立”的制度優勢設計的系列化產品。即由特需人士家庭成員或和其親屬作為委托人出資設立信托、指定監護人,并明確特殊事件(例如父母身故或再無力照料特需人士)。在觸發特殊事件前,由國聯信托對委托財產進行投資管理;觸發特殊事件后,國聯信托根據《信托合同》約定和監護人的申請,向受益人(特殊需要人士)支付看護照料、就醫康復、教育培訓、結婚養育、法律援助等條件或事件性支出項目費用。如父母擔心初始財產不夠,不足以保障受益人生活的,可委托監護人在父母身后變現家庭非現金資產并追加到特殊需要信托中。

特殊需要信托是解決特殊需要人群余生托付的重要工具,這其中具有公信力、可長期履行職責的監護人是信托得以行穩致遠的關鍵,由此才能形成“信托管錢、監護人管事”的相互約束機制。無錫市民政局以市救助管理站做“兜底監護人”的創新做法,既是《民法典》賦予民政職責落到實處的有力之舉,也是踐行“民政為民、民政愛民”初心使命的具體體現,更是讓特殊需要信托可信、可行的關鍵所在。